《短视频、直播类应用上架要求》

尊敬的开发者:

您好!

依据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小米应用商店依此《规定》,对以短视频、直播类应用进行上架的开发者主体应提供以下资质 。

短视频类:

(1)安全评估报告

(2)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审批通过的截图

(3)ICP证或ICP备案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三者选一)

(5)《免责承诺函》通用

直播类:

(1)经营范围包含“表演”或“网络表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三者选一)

(3)ICP证或ICP备案

(4)安全评估报告

(5)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审批通过的截图

(6)《免责承诺函》通用